城市摄像头无处不在,市民出行隐私成问题

作者:网络    文章来源:中国安防展览网    点击数:    更新时间:2014/10/24

    网络高清视频监控正突飞猛进的发展,从清晰度上来说,从百万像素,到200万,再到300万、500万等都已经有众多的产品在市场上应用;从市场份额上来说,高清方案已经逐渐普及,传统监控领域高清所占市场份额也在逐步增大。城市中随处可见的摄像头,会给市民造成困扰吗?

  

  据国际权威电子行业研究机构IMS发布的报告表明,未来五年内,高清监控产品所占市场份额将会超越传统的标清监控产品。面对高清潮流,在平安工程的建设中,用户尤其是公安民警们更需要关注的是,如何让网络高清视频监控系统稳定良好的运行,从而使高清真正服务于大众,服务于平安城市建设,创建和谐社会的美好夙愿。

 

  虽然监控视频在预防犯罪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,但监控视频侵犯市民隐私的问题也广为诟病。由于监控摄像头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,市公安局相关部门民警表示,安装摄像头应该向当地派出所报备。

 

    视频监控遍布城市角落

  有市民反映,现在不仅公安、交通、银行等重要单位和领域安装监控摄像头,很多商场、宾馆、小区、商店也都装上了监控摄像头,如果公民的个人信息被监控拍摄,并被不怀好意的人外传或要挟,极易侵犯公民隐私。对于随意安装的监控摄像头,相关方面应该通过多种方式加以规范。

 

  通过走访泰城的大街小巷以及人群密集的商超、车站看到,在任何一个人流密集的场所,都可以看到监控摄像头。泰安汽车站,在入口及出口上方都安装有摄像头,在大厅内部四个角落里分布着四个摄像头。据车站工作人员介绍,车站属于人流量大的公共场所,安装摄像头能够打击犯罪活动,保障群众人身财产安全。目前,在售票大厅、候车室、出入车道等区域内,已基本做到无监控死角,但像洗手间等隐私场所并不设置摄像头。不仅在车站内,甚至每辆长途汽车车内都配有摄像头。

 

  随后,又走访了城区的多家宾馆。进入泰山大街一家全国连锁宾馆映入眼帘的便是硕大的摄像头。向前台工作人员询问后,记者了解到,该宾馆大厅、走廊、电梯都设有监控摄像头。当记者询问能否查看监控视频时,工作人员表示需要得到公安部门许可,并且在警察到场的情况下提取监控视频,而监控视频根据硬盘存储空间一般可以保存30天左右。

 

      龙潭路附近的一些小宾馆,视频监控的管理并不规范。在其中一家宾馆里,视频监控设备就摆放在前厅内,有顾客坐在电脑前浏览网页,而商家对此不以为然。“这很容易导致监控视频外泄,侵犯房客的隐私。”一位房客说。

  而在银座金街等路段,几乎店铺里都安装了视频监控系统,有些商家还在店里专门写上了“内有监控,请注意言行”的提醒。“这样的温馨提醒,既可以提示我们注意保护隐私,也可以预防犯罪,值得提倡。”市民侯女士说。

 

    反对赞成各有人

  为了了解监控设备的销售情况,我们来到泰城的多家电子科技市场。在东岳大街中段的一家科技市场内,可以看到,销售监控设备的商家不在少数。

 

  为了促销商品,不少商家都在商场的外部以及过道上安装了实时监控系统,顾客通过屏幕,就可以看到外部的实时画面。由于性能不同,视频监控的售价也不同,便宜的一二百元,价格高的则达到数千元。销售人员表示,监控摄像头不仅可以预防犯罪,还可以留存证据,如今,许多单位,特别是商家,都倾向安装监控摄像头,不同清晰度的监控摄像头搭配使用,可以实现店面的全方位监控。

 

  针对无处不在的监控摄像头,对此许多市民表达了不同的看法。“安就安呗,摄像头抓的是犯罪和违法的,只要自己不昧着良心干坏事,怕什么。”一位老汉在表示:“现在网上一些‘门’事件有不少是因为监控视频被不怀好意的人传到了网上,给当事人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。”也有市民对此不认可。

 

 “监控是把双刃剑,可以预防犯罪,保障权益,但如果管理不当,也可能侵犯市民的隐私。”市民周先生认为,使用监控摄像头,应该秉持一定的原则底线,规范视频存储及提取。

 

    安装摄像头需报备

  针对这一问题,泰安市公安局相关部门民警介绍,对于监控设施的安装、使用,目前,在一些行业标准上,对重点仓库等特殊区域监控摄像头的使用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要求,但在普通生活中,还没有相对具体的法律法规对此作出明确。

 

  民警表示,对于普通摄像头的使用,法律没有具体作出要求。但如果安装摄像头,应该向当地派出所报备。同时,原则上不能在厕所、卧室等敏感区域安装监控。

 

      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丽萍认为,设置视频监控应出于安全等公共目的,不能为私人利益而随意安装。按照《民法通则》关于保护公民隐私的相关法律,在公共区域安装的视频监控应进行公示,在私人区域安装视频监控,应当得到相关当事人的同意。

 

      宋律师表示,由于目前还没有视频监控的专项法律法规以及条文,目前,只能使用《民法通则》上“不得侵犯他人隐私”的条款。如果在维护公共安全的过程中,获取了公民的个人隐私,是不能够对外公开的。比如,交通摄像头拍到了不雅镜头,就不能对外公开,如果对外公开,将侵犯公民的个人隐私,公民有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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